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保障其学习、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是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父母(或抚养人)因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亡故;
(二)学生父母(或抚养人)因重病或伤残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导致家庭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
(三)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者;
(四)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五)其他非主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学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者。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生所在班级对学生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意见,上报学院。
(三)学院资助工作组依据班级的核实意见,对照申请条件,进行审议,确定拟补助学生名单和补助金额,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交计划财务处及时发放。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依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资助,分为10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档。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款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直接汇入学生个人银行卡,特殊情况可领取现金。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仅限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出现临时性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工作纪律,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一种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且追溯期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款。
(一)在获助学年内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构申请理由、提供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
(三)有高消费行为或铺张浪费行为;
(四)其他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中医药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校发[2014] 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