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助

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12万名,每生每年1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6000元。

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3700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4.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校期间利息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地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就读高校学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7.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原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具体实施。中西部生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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