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精准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同时接受纪委、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减免的费用仅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
第六条 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减免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五)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
(六)积极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或无法定抚养人的“事实孤儿”。
(二)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三)父母双方重病、残障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家庭生活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而无力支付当年学费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法支付学费者,或者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三章 减免等级和比例
第九条 学费减免实行总量控制,减免学费学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全校本科学生人数的3%以内。
第十条 学费减免分为全额减免和半额减免两个等级,原则上全额减免与半额减免比例为1:2。
第四章 减免程序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按照学年办理,每生每学年只能申办一次。老生在每年六月份办理,新生在每年九月份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一)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学费减免工作通知和要求,及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符合具体申请条件的相应佐证材料;
(二)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审核相关佐证材料,并结合该生在校学习、生活情况和日常表现,对照学费减免资格条件,充分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符合减免条件的,报所在学院审核;
(三)各学院汇总、审查各班级上报材料,组织召开资助工作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减免等级和减免金额,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材料,提出全校学费减免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过后以校级文件印发,给予减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所获得的学费减免金额将直接冲抵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四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情节恶劣者,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的以及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具备学费减免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校发[2015]6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