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学生资助服务网!    
江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017年10月12日 15:54 jzzzb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资助对象认定方式,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好地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做好我校精准资助,资助育人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服务工作的基础,也是评定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各种社会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包括:本、专、硕、博士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认定为甲等困难生和乙等困难生,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甲等困难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在校每月生活费用低于南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

1.孤残学生、烈士及受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者;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亲朋好友资助,无直接经济来源,被列入当地政府低保户者;

3.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本人有较重的疾病正在治疗者

6.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突发变故的学生

(二)乙等困难生: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费、住宿费,在校每月生活费用等于或略高于南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

1.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2.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者;

3.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学者;

4.家有病人常年治疗者;

5.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抽烟、酗酒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三)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不归者;

(四)拥有奢侈品或存在过高消费行为者,如:高档电子产品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班级初审、院审核、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审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级认定办法,每学年上学期(9月下旬)进行一次。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学院学生总人数的30%左右,其中甲等困难学生原则上学院学生总人数的5%左右、乙等困难学生原则上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5%左右学院分配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必须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政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表》(见附表1)和《江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注册)申请表》(见附表2),并交寝室长核实后报班级初审;

(二)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初审小组结合学生消费情况及《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政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表》和《江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注册)申请表》集体商议确定名单并提交学院审核,各学院经审核、公示无误后签署意见、盖行政公章报资助办;经资助办审、公示无误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各学院应采用学生个人消费信息、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如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家境变故时,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甲等困难学生优先,品学兼优者优先资助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可获得不同的资助方式: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以遵循“弘扬正气、促进学风、扶贫与励志相结合”为宗旨,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回报社会。有违该项工作宗旨的下列情况将作相应处理: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受学院、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含)以上处分或生活铺张浪费者,视情况给予学生降低一个困难等级,直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二)学习主观态度不端正造成一学期3门以上课程补考者,视情况可取消学生资助资格,不给予任何资助;

(三)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发资助金。

第十条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服务体系,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摸底,建档,及资助金发放的同时,积极做好精神帮扶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励志、感恩教育。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资助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下一条:江西中医药大学“应善良助学金”管理办法

关闭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法律声明|网站地图|版权声明|帮助中心
版权所有©江西中医药大学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兴湾大道818号 邮编:33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