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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4日 23:01 jzzzb 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勤工助学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务工取得合法报酬,从而改善学生的经济状况并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的资助形式,是学生资助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资助办)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资助办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在本规定管辖之列。
   第四条校资助办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建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会,每月召开一次勤工助学会议,引导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二)根据各学院勤工助学在岗人数占其注册困难生的比例,合理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根据学生工作表现核发工资。
  (三)保障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各学院配合校资助办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管理、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岗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工作时间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如用工部门(单位)需新增固定岗位,则由本部门(单位)向校资助办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申请表》(见附表1),校资助办上报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安排适当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勤工助学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临时性岗位。如用工部门(单位)需临时岗位,则由本部门(单位)向校资助办提出口头申请,由校资助办安排上岗。
第七条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服务型、技术型、管理型。校有关部门(单位)应合理安排适合学生的岗位。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支付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0元,其中服务型320/月,技术型400/月,管理型440/月,并可根据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
   第九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应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表2),由所在寝室、班级及学院出推荐意见,校资助办审核安排录用。
   第十条勤工助学用工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如有异常及时与校资助办沟通,解决;用工部门(单位)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因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部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服从用工部门(单位)的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考核不能达标者,用工部门(单位)可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工作仍无改进者,用工部门(单位)可辞退。
   第十二条校资助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每年对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进行一次先进个人评选,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校外单位需要聘用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必须事先与校资助办联系,经同意后才能在校内进行招聘活动,并将招聘结果和用工情况及时报校资助办备案。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校资助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中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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