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开支。其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人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资助比例分别约占在校生总人数的5%、10%、5%。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及生活铺张浪费行为。
(六)属当年在校注册困难生(新生除外)。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10月15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八条 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提交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资助办)审核、汇总各学院提交的初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经上报校领导集体审批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江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江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相关要求将国家助学金款项拨付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服务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所提供的本人资料及家庭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受助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限期归还。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如有奢侈消费及生活铺张浪费行为,将终止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将终止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资助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