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江西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1-06-28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成长成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19〕2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利用国家资助金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推荐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寝室长、其他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30%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和2200元。

第九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当年全日制在校注册困难生。

第十条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作为资助重点保障对象,做到应助尽助,全面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原则上应给予最高档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各院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提出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各学院、班级应加强国家助学金政策宣传,积极组织和引导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本办法,结合申请学生的困难生类别、困难等级以及综合表现,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充分开展民主评议,评选出本班级国家助学金拟获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接受全班同学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助学生名单、个人申请材料、民主评议报告一并上报学院。

第十五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助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公示记录等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获助学生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师生对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及时通过学生银行卡或校园卡的方式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工作,规范评定程序,做到应助尽助、精准资助,坚决杜绝二次分配、轮流坐庄。要加强受助学生自立自强、感恩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和消费,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学生基本学习生活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资助档案建设,按照学校资助档案建设要求,及时整理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纳入学生个人资助档案,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受助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限期归还;受助期间如有奢侈消费、铺张浪费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将终止其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江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发20143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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