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系统脱贫攻坚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教财字〔2019〕18号)要求,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巡视整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修订版),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脱贫攻坚重要论述,对标对表巡视整改要求,修订完善“十不准”相关处罚措施,要把“十不准”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做到红线不能碰,底线不能踩。同时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进一步明确资助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确保资助战线意识形态安全、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形成风清气正的资助工作环境,将学生资助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各地各校请及时将修订完善的处罚措施等文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将修订后的“十不准”制作成挂图或展板,做到制度上墙,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修订版)
一、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不准因任何主观原因造成遗漏,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未落实;
三、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将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确定为受助对象;
四、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拉票、受贿,接受学生或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将学生资助金评定与招生业绩、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相挂钩;
六、不准公示和泄露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
七、不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
八、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
九、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
十、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
江西省教育厅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