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19〕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指导制定评审办法,审定获奖建议名单。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推荐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寝室长、其他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30%。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注册困难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表现突出。评选时综合考评成绩(含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上一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参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院。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各学院、班级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宣传活动,组织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上一学年业绩材料(含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奖励证书、成果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班级推荐。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本办法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测评,测评重点围绕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项指标,按照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分成绩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加权后总分进行排名,择优推荐,确定推荐名单,在全班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民主评议报告、推荐名单、个人申请及相关业绩材料一并上报学院。
(一)评定指标: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综合考评计算办法,包括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分成绩“C”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Z”两项指标,两项指标均实行百分制。
(二)综合素质重点考查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专利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的表现,具体标准参照《江西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评审细则(试行)》执行。(见附件)
(三)综合考评计算办法:总分=C*70%+Z*30%
其中,专业必修课平均分成绩C=
第十三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各班级民主评议报告、推荐名单及业绩材料,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集体审定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初审推荐名单及业绩清单、公示记录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初审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集中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师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学生银行卡方式一次性统一发放。获奖学生同时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帐户,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严把资格、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加强获奖学生思想政治、感恩励志、社会责任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和消费。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资助档案建设,按照学校资助档案建设要求,及时整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纳入学生个人资助档案,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纪违法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江西中医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江西中医学院院发〔2013〕10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