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江西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1-06-28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19〕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核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

第四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评定学年内学业成绩在专业班级排前列,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全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参照各学院专业、班级、学生人数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条 个人申请。 学院、班级开展国家奖学金政策宣传工作,组织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上一学年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以及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科研等方面获奖证书或成果证明。

第十一条  学院初评。学院资助工作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综合考量、比较参评学生业绩,择优推荐,初步确定获奖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及学生业绩清单、公示记录等。

第十二条  学校审核、公示及上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各学院报送的评审材料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申诉。师生对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资助工作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工作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的方式统一发放,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学金评定工作,把资格,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优推荐,好中选优,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要加强获奖学生思想政治励志感恩教育,导学生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业绩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中医药大学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江西中医学院家奖学金、励志学金评审办法》(江西中医学院院发[2013]10)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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