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应善良”)由香港已故著名爱国人士沈炳麟先生所创立。沈炳麟先生本着“扶困助学,雪中送炭”的宗旨,情系祖国、惠及教育、振兴中华,为培养年轻学生奋发进取,勇于奉献的优秀品德而设立“应善良助学金”,无偿捐资资助部分家境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按照“应善良”捐赠的宗旨、原则和要求,为做好“应善良助学金”工作,充分发挥助学金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贫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二、资助名额及金额
资助名额为每年30名,原则上连续资助4年,每人14000元,分8个学期发放,共资助42万元人民币。
三、名额分配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根据“应善良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新生困难生的比例提出学院“应善良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应善良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
10月中旬,资助办将审批通过的“应善良助学金”名额下发到相关学院。
四、申请条件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完成学业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乐于助人、生活俭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和其他劣迹行为;
(四)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刻苦学习。
五、管理机构
根据香港“应善良”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与学校共同成立“江西中医药大学‘应善良助学金’领导小组”、“‘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受助学生代表参加的“‘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共同负责完成此项工作。
六、审批程序
“应善良助学金”评定实行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校评审的四级程序进行差额评选。具体程序如下:
(一)宣传动员。各学院各班级需宣传本通知有关要求,确保宣讲全覆盖,人人知晓。
(二)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注册)申请表》,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应善良助学金申批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各班级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推荐1名参评,并报所在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资助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各班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参评“应善良助学金”推荐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必须列出资助办和纪委监督电话,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敏感信息和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应善良助学金”参评推荐名单汇总表纸质版由各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报学校资助办。
(五)“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组织召开“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各学院推荐参评学生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园及校园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示期间公开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与学校的投诉电话,并现场拍照,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应善良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
(六)审批通过后,经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学校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及材料汇总后报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上海办事处)备案;
七、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一)为确保该项助学金专款专用,江西中医药大学设立“应善良助学金”专款账户,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上海办事处)将助学金汇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受赠方),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全面监督使用。
(二)组织由受助学生代表参加的“‘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实施群众监督。
(三)“应善良助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学校将“应善良助学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至受助学生银行卡,资助办负责公开发放,并将《学生签收表》报送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上海办事处)。
(四)资助办及各学院应做好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受助学生所在学院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资助办提供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表现,由学校通过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向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上海办事处)书面报告受助学生的学习成绩及个人操行表现。
(五)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助资格:1.受助后不思进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两门以上学科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2.在受助期间受处分者;3.将助学金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之外者;4.在受助期间退学或休学者;5.较严重违规违纪、生活不勤俭、屡教不改者;6.其他原因不符合条件者。经资助办调查了解属实,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应善良助学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更换和处理意见,经学生签字认可后,将处理意见和学生签字认可的材料报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上海办事处)批准,停发其助学金。所缺名额,根据本管理办法更换受助学生的名单。
八、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并经“应善良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